江西理工大学兼职心理辅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心理咨询工作的管理,增强我校心理咨询工作的实效,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兼职教师的行为,充分调动其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任职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2)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3)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4)获得三级或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优先选聘。
第二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聘用及管理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由学工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并择优聘用;
(3)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工作,由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具体安排和管理;
(4)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对兼职教师的咨询记录、辅导方案及出勤情况等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本着尊重、关注、平等、客观、真诚、保密的原则,维护来访者的权益。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第六条 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心理咨询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危机干预记录表》。
第七条 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危机干预记录表》。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马上报告心理咨询中心,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3)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