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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保密制度

作者: 佚名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20-07-09

江西理工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二)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与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三)在遇到上述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4)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五)心理咨询师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六)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果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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